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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员须知 申报条件 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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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程序。

    一、 组织报名
    (一)各县(市)、区鉴定中心或鉴定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应发布鉴定公告,并在鉴定考核15天以前组织考生报名,于考前一周截止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技术革新成果、技能竞赛受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各县(市)、区鉴定中心或鉴定所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且证件齐全者,在复印件上加章存档,原件退还本人。准予填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并同时收取本人近期(一年以内)二寸黑白免冠照片3张。
  (二)各县(市)、区鉴定中心或鉴定所应在鉴定前一周携报名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到市职业技能研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申请合格后,办理准考证,准予鉴定。
  (三)各县(市)、区鉴定中心或鉴定所在办理申请鉴定手续时,应同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鉴定费、证书成本费等费用。
  (四)鉴定名单经市鉴定中心审核确定后,一般不得再随意增加或更换报考人员。
    (五)单位和考生个人均可直接到市鉴定中心报名,程序按㈠、㈢、㈣。

    二、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地点
    (一)每个职业(工种)原则上每月鉴定两次,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鉴定中心或鉴定所向市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市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鉴定时间一般不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若鉴定所和鉴定单位因客观情况确不能改变时间,鉴定所和鉴定单位应按《劳动法》给予工作人员相应的报酬。
    (二)第次鉴定考核人数最低限为30人。低于最低限人数的,由市鉴定中心指定鉴定地点。
    (三)成建制的报考单位,若报考人数高于最低限制人数,经市鉴定中心考察确认其具备鉴定条件后,可在报考单位进行鉴定(考核)。
    (四)鉴定所申报组织非本所鉴定工种的鉴定(考核)时必须经市鉴定中心批准。

    三、巡视员、考评员的调配
    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统一调配。

 

地  址:石家庄建华北大街33号  邮 编:05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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