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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那些人员?
答: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哪些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入参保范围?
答: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没有规范的就业档案,且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应出示哪些证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应向档案寄存机构办理个人档案寄存和参保登记手续,由档案寄存机构负责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档人员应出示身份证、劳动手册、养老保险手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辞职证明,参加过医疗保险的出示医疗保险手册;无档人员应出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35周岁以上的出示养老保险手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还应出示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手续。以上人员均带6张一寸免冠照片。档案寄存机构对参保人员面视后,由本人填写参保登记表、健康调查表和体检表,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灵活就业人员应该到什么地方报名申请参加医保?
答:目前全市已确定18家档案寄存机构代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这18家机构是:河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8616740);河北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3999729);河北省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8616853);石家庄市省会职业介绍服务中心(6047360);石家庄市金桥就业服务中心(6219793);石家庄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8623731);石家庄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8625808);石家庄市长安区职业介绍所(5050149);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才交流开发办公室(6054765);石家庄市桥东区职业介绍所(6033390);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5996907);石家庄市桥西区职业介绍所(3833266);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才开发交流中心(8606587);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介绍所(7878645);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才开发交流中心(7050567);石家庄市裕华区职业介绍所(3861052);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才智力市场(5899304);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才劳动力开发交流中心(5383271)。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可到自己档案寄存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无档人员可到石家庄市省会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金桥就业服务中心、石家庄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石家庄市桥东区职业介绍所办理参保手续。档案寄存机构代管医疗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费缴纳和医疗费报销,代办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发放、信息变更、基金缴纳、现金报销等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
逐月缴纳。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缴费基数、缴费率按市区城镇职工的缴费水平作相应的调整。2003年我市市区职工平均工资为12808元,因此,灵活就业人员2004年缴纳医疗保险费是每月80.05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如何开户交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持医疗保险手册、身份证和《开户通知单》,到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办理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开立医疗保险专用活期储蓄账户,办理委托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可在市商业银行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是否建立?基金如何划入?
答:市医保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例划入:35周岁以下的为0.5%
;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
。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市区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6%
的比例划入。如某人今年40岁,他应按1% 的比例划入,2004年他个人账户的钱是每月10.67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
一次性足额缴纳至最低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实际缴费不得低于5年。否则,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6月30日前职工在用人单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待遇,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工作年限。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要进行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档案中未转移(解除、终止)
劳动关系证明,难以确定工作年限的,一般以职工本人档案中记载的各阶段工作时间为准。视同缴费年限确需变更的,由档案寄存机构填写《石家庄市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变更表》,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以前参保年限如何接续?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无接收单位的,应在30日内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档案寄存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建立医疗保险档案。未及时接续医疗保险被注销的人员,由档案寄存机构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余额记录单》,按《办法》的规定
重新办理缴费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医疗保险待遇手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批准退休后,档案寄存机构凭本人退休表、档案、医疗保险手册、《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审核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确认,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的,方可办理终止缴费和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为什么要进行体检?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前体检,是为了控制参保人员身体状况结构,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防止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自今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在参保前进行体检,体检费自理。对体检中发现患有特殊病、长期慢性病以及需住院治疗的人员,依据医保基金运行
情况,实行有计划的准入。
■灵活就业人员应何时参加医疗保险?未按时参保如何缴费?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须在办理登记后12个月内参加医疗保险;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在30日内委托档案寄存机构办理登记缴费变更手续,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补缴逾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现在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后再参保应从2004年7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补缴中断的医疗保险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中断6个月及以内的,中断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时应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从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中断6个月以上的,中断期内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纳时须补缴中断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恢复缴费的第7个月起(6个月等待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是否划入个人帐户?
答: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含逾期和一次性缴费)不划入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如何参保?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档案寄存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医疗保险档案,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没有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在年龄和缴费时间上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无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35周岁以下的参加医疗保险,应从2004年7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35周岁以上的人员应自2004年7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并补缴至35周岁,以后逐步过渡到25周岁开始补缴。如某人今年39周岁,需补缴4年医疗保险费。
■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6个月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是为了保障医保统筹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防止无病不参保,有病才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到档案寄存机构继续参保是否还执行6个月等待期?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不满一年的,应按规定执行6个月等待期。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如何参保?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经市医保中心核准,可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并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的4.9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此办法累计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以后不再建立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是否享受长期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患慢性病的灵活就业人员,执行《石家庄市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从统筹基金支付8种长期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待遇,慢性病鉴定材料在每年的3月或8月由档案寄存机构统一申报,鉴定费自理。
■IC卡损坏或丢失后怎么办?
答:IC卡损坏或丢失后,应持档案寄存机构证明,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换发、挂失和补发手续。医保中心应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通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个人账户余额待核实后再结转使用。
■个人账户金如何计息?
答:个人账户当年归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只限于支付医疗费用,可结转使用和继承。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待遇是否相同?
答:相同。
■什么叫统筹基金?其用途是什么?
答:统筹基金是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所发生的医疗费。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且按医疗机构的级别区分。起付标准每年调整一次,2001年度起付标准为:
(1)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500元、退休人员为35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65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时,在职职工为850元、退休人员为700元。医疗机构未评定级别的,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级别执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降低30%,但起付标准最低不低于200元。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官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所发生的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年度计算,执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
■超过起付标准后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是多少?
答: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根据医疗费的数额分档计算,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确定。
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为1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2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为13%,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7%
;10000元以上部分,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含社区医疗服务组织)就医为8%,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为12%
。
退休人员负担比例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降低三个百分点。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是多少?超限额后如何解决?
答:按年度计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本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2003年度为3.5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如何筹集?
答:大额医疗费保险的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筹集:45周岁以下职工每人每年54元,45周岁及其以上职工(含退休人员)每人每年66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缴,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从统筹基金中划拨。
■大额医疗保险如何赔付医疗费?
答:参保职工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仍凭IC卡和病历本就医,医疗费由职工垫付,治疗终结后,凭大额医疗费保险索赔申请表、户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IC卡、病历本、诊断证明、医疗费原始凭证及费用结算清单,通过医保中心向商业保险公司索赔,超限额后的
医疗费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85%,个人负担15%,每人每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最高限度为12万元。
■职工住院期间用药及采用诊疗项目有什么规定?
答:职工住院期间所用药品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的诊疗项目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管理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怎么办?
答:职工住院期间,不符合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职工自己负担。
■职工患病时可到哪些医疗机构或药店就医购药?
答:职工患病时,可凭医疗保险病历本和IC卡,到医保中心公布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到医保中心公布的任何一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处方用药需持处方)。
■职工患恶性肿瘤需在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需在门诊进行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手续如何办理?费用如何结算?
答:职工患恶性肿瘤需在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需在门诊进行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时,由经治医师填写门诊治疗审批表,持有关病情材料,到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医保中心指定的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职工患恶性肿瘤需在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需在门诊进行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由所在档案寄存机构凭全部病历资料、IC卡、医疗费收据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职工个人如何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结算?
答: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而发生的医疗费使用IC卡直接结算,个人账户不足时,由职工个人自付现金。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自负的,由本人用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记账结算。
■个人垫付的医疗费如何报销?
答:灵活就业人员垫付的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档案寄存机构按规定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医保中心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提供电子文本给商业银行营业部,由其将报销款项拨至灵活就业人员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专用活期储蓄存折。
■灵活就业人员因出差、探亲等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医保政策规定急诊外)是否报销?
答:不予报销。
■灵活就业人员因出差、探亲等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医保政策规定急诊外)是否报销?
答: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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