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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问答


  1.哪些人属于下岗失业人员?
  答: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按规定程序下岗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就业转失业后非因本人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2.哪些人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答: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和在《实施意见》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3.如何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中心期间由中心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期满出中心时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按照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以后任何时候,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件,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程序?
  答:由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审批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经张榜公示核实后,报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者,由市或县(市)、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街道(乡镇)未设立劳动保障机构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5.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合伙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沙、滩涂、水面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从有收入时1至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3)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需要贷款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
  (4)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6)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
  (7)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

  6.下岗职工在中心的期限和生活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第一年284元/人.月,第二年251元/人.月,第三年218元/人.月。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第一年247元/人.月,第二年233元/人.月,第三年200元/人.月。

  7.下岗职工协议期满未就业的怎么办?
  答:凡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或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下岗职工要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工龄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可以由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职工与企业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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