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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指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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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长安区劳动力市场主要服务项目详情见劳动力市场
     1、为各类流动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劳动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2、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人事事务代理服务;
     3、为各类服务对象办理人事调转、工资调整,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开户,缴费及退休、失业手续,开据婚育证明等;
     4、为存档人员提供招干、录干、升学、政审、职称评定、出国等相关的劳动人事证明并办理相应的辅助手
     5、医疗保险代理服务


    (一)、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需办证的人员:初、高中毕业生;大本、大专、中专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
省内、外劳动力到我市流动就业的城乡劳动者;在劳动年龄内的其他失业人员;失业职工;已经就业但未办理招工备案手续的城乡劳动者。
      2、办证方法
      (1)户口是我辖区的城乡劳动者,持户口本、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到我区职业介绍办理,然后到市职介中心加盖钢印防伪有效证件。
      (2)我市辖区以外的城乡劳动力在我市就业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直接到市职介中心办理。
      (3)企事业单位集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可持单位介绍信直接到长安区职业介绍所联系办理。

    (二)、如何进行求职登记
    
    1、凡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均可在我中心办理求职登记。
    2、求职者登记时,应如实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本人的健康、年龄、文化程度及接受职业培训等基本情况和相应的证明材料,持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资历证明,逐项填写《个人求职登记表》。供用人单位选择。
    3、工作人员将求职者个人信息录入微机,并发给《求职查询卡》。
    4、个人求职登记有效期3个月,超过3个月需要从新办理,原《求职查询卡》继续有效。
    5、《求职查询卡》可在信息查询机上查询劳动就业政策、用工信息培训信息等有关信息。

    (三)、用人单位招聘须知

    1、单位登记时应需携带的证件:
    (1)本市用人单位招聘时应携带: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备案留存,下同);
    用人单位介绍信和招聘简章(备案留存,下同);
    用人单位负责招聘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2)外地用人单位招聘时需携带: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用人单位当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允许在我区招聘人员介绍信;
    用人单位负责招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3)外地驻石机构招聘时需携带:
    石家庄市政府颁发的《外地驻石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用人单位介绍信和招聘简章;
    用人单位负责招聘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原件。
    (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需携带:
    用人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单位成立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用人单位登记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证件、材料,齐全并真实可靠。凡携带的证件、材料不全,或携带过期、
    失效证件及经查属假冒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件,一律不得进行登记和招聘。凡因使用虚假证件、材料骗取招聘资格,都是违法行为。
给求职者造成损失和伤害的,由提供虚假证件的用人单位负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3、用人单位首次招聘时,应携带上述规定的相关证件、材料进行用工登记;本年度再次招聘时,则携带《用工查询卡》、用人单位介
绍信、经办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四)、 医疗保险代理服务

    1、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到大厅4号台编档案号;存档人员、无档人员到2号台办手续。
    2、到2号台办理缴费登记。
    3、到3号台领取医保登记表及体检表(需带1寸彩照6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接续人员带医保手册、医保卡)
    4、持体检表到长安区医院体检,体检结果自己保管,并于下月的15号以后持体检表来此领取银行缴费通知单。
    5、银行开户半年后持开户通知单到此领取医保卡和手册。
    6、体检须知
    (1)体检时间:每周一至周六十点半以前
    (2)体检地址:长安区医院(出门南行100米路东)
    (3)注意事项:空腹、体检费90元。
    7、开户须知
    (1)首次开户交费必须到指定银行------平安北大街28号(市一中北行200米路西,正东路口)
    (2)以后交费可选择任意商业银行,并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交费多少,但一定要保证每月15日前折子上存有次月足额的医保费,(因为医保是每月15日划拔下月的医保费)。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详情见失业保险管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至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费因素,下同)的75%发放;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5%发放。
    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6年的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5%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17—21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22—26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27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承包荒山、荒地、荒沙、滩涂、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凭承包合同,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
    4、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后,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5%;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三、农村外埠劳动力《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如何办理,有哪些效用

    农村外埠劳动力,外出前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关证件,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本市后,须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件。

    四、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详情见社区就业服务

    (一)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城管、企业主管部门对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下岗职工要在政策和所需场地、摊位、设施、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服务活动或到区、街道组织的“生产自救一条街”场所从事个体或合伙经营活动,工商行政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手续,并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后,在一年内免征各种税费。

    (二)失业职工自谋职业或到私营企业就业的,由失业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终止失业保险待遇。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到乡镇、私营企业就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企业按我市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职工身份。

    (三)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到乡镇、私营企业就业,凡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上述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如何对失业、下岗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
详情见就业培训

    (一)对失业职工实行免费培训,培训费用由失业保险机构在转业训练费中支付。凡失业六个月以上的失业职工必须参加转业培训,失业满六个月时,可凭《失业职工手册》参加劳动部门就业训练中心正在开办的任意一项就业训练活动。对无故不参加者,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二)下岗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原则上由原企业支付,确有困难时,由失业保险机构给予20%的补助。

    (三)下岗职工、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和考试考核工作,由市就业训练中心负责,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

    (四)失业职工培训合格后,可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由职业介绍机构实施就业指导、组织试工。也可由就业训练中心与职业介绍机构联系,推荐到需要用工的单位进行试工。试工期间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企业下岗职工,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与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联系,组织下岗职工到需要用工的单位进行试工。

    六、如何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详情见阳光工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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