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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1、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至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费因素,下同)的75%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5%发放。
3、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6年的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5%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7—21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5、累计缴费时间满22—26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6、累计缴费时间满27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人员承包荒山、荒地、荒沙、滩涂、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凭承包合同,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后,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5%;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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