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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
失业人员求职补贴发放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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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安区失业保险管理所2007年9月以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未就业的,请携带以下相关材料,
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第7—12月的每月15日前,到我所填写《失业人员求职补贴申领登记表》,办理初审手
续,20日前报市失业处审批,审批合格后,于下月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当地失
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倍。
    须提供的材料:
    1、出具领取失业金期满6个月后未就业的证明(由居住地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证明,街道办事处劳
动保障事务所盖章认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出具的教学计划、课时安排和培训结业证明;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
    除上述三项材料以外,还须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人员分类 相关证明材料
“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出具《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零就业家庭认定审批表》及盖有“零就业家庭”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
“4050”失业人员 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证件。
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及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 夫妻双方失业的,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证明,街道办事处认定盖章)出具的夫妻双方失业证明;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模范证件;

企业复转军人,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转)业证件或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档案复(转)证明资料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单亲家庭的失业人员,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簿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证明,街道办事处认定盖章)出具的单亲家庭证明;

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烈士证》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证明,街道办事处认定盖章)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要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石家庄市城市(镇)居民领取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长安区失业保险管理所
    办公地址:建华北大街33号长安区就业局一楼5号窗口 电 话:85064924
          2008年5月19日

地  址:石家庄建华北大街33号  邮 编:05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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