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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人员的移交
1、城镇企、事业单位在与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之日起七日内,持有关材料和职工档案到市失业保险管理所办理失业人员移交手续。
2、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由其单位向失业保险机构移交职工档案,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对开除、除名、辞退的职工,应提供违纪事实和处理决定;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应提供释放证明;对生产发生严重困难被裁减的职工,应提供职代会决议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决定;对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工休记录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不得作为失业人员移交;对正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尚未审结的职工,不得办理移交手续。
3、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批并接收的失业人员,其原单位负责通知本人,并向其开具《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
4、失业人员自档案交接的下个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凭单位开具的《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档案交接后的第二个月的10至20日(节假日顺延)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管理所办理失业登记,并凭《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到区劳动力市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登记时须携带本身份证、四张一寸照片。女性失业人员还须出具《计划生育交接函》、《孕检报告单》、《孕龄妇女计划生育卡片》,到属地街道办事处办理计划生育手续;失业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到属地街道办事处办理。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失业保险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或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失业保险机构组织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取得职业的训练合格证后,方可推荐就业。
4、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签字的,停发当月失业保险金,且不补发;如有正当理由,确需补发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管理所审批同意的,方可补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至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费因素,下同)的75%发放;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5%发放。
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6年的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5%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17—21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22—26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27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承包荒山、荒地、荒沙、滩涂、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凭承包合同,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
4、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后,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5%;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四、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
1、失业人员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继续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和住院医疗补贴,如失业人员原有的医疗保险缴费期未满,可在其缴费期满后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续缴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由医疗补助金支出。
2、失业人员失业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10%的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同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户口在市区的失业人员,必须在市级以上医院就诊;户口在矿区的,由矿区失业保险管理所指定)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的80%,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额总额的200%。
3、女性失业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一次性发给本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5倍的医疗补助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及治疗的,一次性发给本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2倍的医疗补助金。
五、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为死亡当月(下同)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供养1人的,抚恤金为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的,抚恤金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以上的,抚恤金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提高1倍;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六、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信,到市失业保险管理所开具重新就业介绍信,办理录用手续。已经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职业)的,从重新就业下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
七、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及养老保险关系
1、失业人员档案按照规定由指定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满,其档案可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管理。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凭失业保险管理所开具的证明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养老保险机构办理续缴养老保险金手续。
3、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提前三个月向管理其档案的机构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供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身份证复印件,手续费等。
七、其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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